厂房、仓库的平面布置要求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2.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临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等也不应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临。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圾防火门。
5.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3.3.9
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布置要求
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成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建筑设计坊火规范》GB50016-20145.4.4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的平面布置
病房内大多数人员行为能力受限,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在布置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5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的平面布置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平面布置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9
电影院、剧场、礼堂的平面布置
剧场、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剧场、电影院和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符合如下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3.设置在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7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平面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邻人员密集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2
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3
消防控制室的平面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116-2013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1.7
消防设备用房的平面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名词解释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防火门
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是设在防火分区间、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