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称团体标准或标准)制定发布管理,有效增加标准供给,及时填补标准空白,适时修订团体标准,促进我省消防行业、产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国标委联【2019】1 号)和《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低于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为:
(一)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行业发展和会员要求,由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等相关方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共同自愿遵守的标准;
(二)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牵头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协会团体标准;
(三)协会团体标准优先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进行应用。
(三)协会团体标准优先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进行应用。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团体代号为“SXFPA”,即“山西省消防协会”英文“ShanXi Fire ProtectionAssociation”的缩写首字母。
编号结构如下: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当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同时设立专家库以备标委会委员需要进行调整时使用以及标准项目审查时使用。标委会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委员应在标准化、消防行业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同时熟悉和热心协会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团体标准活动。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职责,办理落实标委会确定事项,同时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复审、立项公告(附件1)等,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项目由协会分支机构或会员单位联合或单独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包括“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 2)及标准初稿。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须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应的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三条 标委会秘书处咨询标委会委员对团体标准提案进行立项审查。一半以上标委会委员同意的,审查通过,并由协会发文下达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计划书。如提案未通过立项审查,则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单位。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起草单位(或主编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包括资料的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研、技术论证、经济分析、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起草组编写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进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附件 3)。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根据标准使用范围,向有关行业单位、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为信函征求或者网上公开征求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七条 接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提供论据或者有关技术论证材料。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不具备送审条件或征求意见不充分的标准,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4)及有关论证材料一并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会由标委会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的委员或特邀委员组成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审查专家委员数量为单数一般不少于七人,具体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依据每项标准具体情况提出并由标委会负责人员协商确定。跟据专业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及其专家库外有关专家担任具体项目审查特邀委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需要投票表决时,填写“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投票单”(附件 5),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论证材料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的委员。审查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结论写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及审查结论签字表。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对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申请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秘书处可提出项目撤销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制定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技术难题等),或一年内未完成起草工作的,根据标委会研究意见,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五节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附件 6)一份;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各二份及电子版;
(三)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两份;
(四)如采用国际标准,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译文及标准对比表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主要负责人签批发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对通过批准的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由协会公告发布。
第六节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可按规定自愿采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组织团体标准归口机构、起草单位等,适时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以及授权使用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对有关单位使用团体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会员单位、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积极促进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转化后相应的团体标准即行废止。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委员、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并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 7)。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制定程序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三)不适用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本团体的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试验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审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由牵头和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后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协会对主要编制单位支出的费用可以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协会所有,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其著作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标准出版发行由协会委托有关出版社进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各制定环节应参照规定(GB/T 20003.1—2014)提出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进行处理。因有关专利无效或专利被撤销对标准造成影响的,根据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程序,针对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经过协会批准授权或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存档,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修改、修订参照适用以上制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国标委联【2019】1 号)和《山西标准化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公告
晋消协(20XX)第XXX号
根据《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山西省消防协会批准《》(T/SXFPA XXXX-XXXX)等XX项团体标准,现予公告(见附件)。标准XXXX年XX月XX日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团体标准编号、名称一览表
山西省消防协会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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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件 3:
山西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
二、工作简况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四、技术论证与效果
五、对标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七、标准实施建议
八、征求意见的反馈和处理情况
九、标准审查情况
注:以上为必要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