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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西省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fireprotectionassociation,缩写sxfpa

第二条 山西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机构等从事消防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协会致力于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动员和团结广大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服务消防产业、树立消防品牌、推行科技创新,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进步,为推进平安山西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的规定,引导和规范消防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发布行业信息,营造公平竞争氛围,促进消防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二)紧紧围绕山西省经济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三)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消防救援战术研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四)组织开展对会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消防专业培训;(五)举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产品信息相关的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火灾防控水平评价、火灾隐患排查及其整改咨询等社会公益工作;(六)编辑、出版消防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具有消防行业特征的山西省消防互联网平台;(七)向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反映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大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3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提供服务;(八)参与智慧消防建设,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中有关消防安全和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的调研论证、立法与决策论证和专题咨询,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九)举办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先进的消防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消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二)单位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山西省消防协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消防行业特征的专业工作人员或者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消防安全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三)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七)单位会员可以申请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技术指导;(八)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消防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的维护。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5(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共同商定的行业自律规定和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7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九)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三)监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三)签署监事会文件(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0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01030日起生效。